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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5-03 22:32:00 来源:

  

吉林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科技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科技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科技厅依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的要求,依照《吉林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确保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负责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工作组设在厅办公室。 

  第六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计划处、科研条件与财务处、人事处、监察室和档案室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领导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研究解决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 

  (四)审定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承担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工作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事宜; 

  (二)组织拟订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 

  (三)受理和督查向省科技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 

  开目录; 

  (五)提出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方案和报告;(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 

  的事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科技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科技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科技厅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各处室按照有关规定所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和分工以及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所确定的公开范围,及时公开并适时更新职责范围内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办理工作组转交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 

  各处室确定1名同志为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 

  第十条 在拟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经保密审查确认为不公开的政府信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属于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且未解密的信息,以及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以及一旦公开可能造成行政机关工作被动、影响决策过程或者引起混乱、妨碍机关正常履行职责的敏感性工作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除上述条款规定的属于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为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科技厅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科技厅单独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吉林省科技发展规划情况,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四)科技计划管理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专利申请、审批及复审、无效等程序中,应当对外公开的信息; 

  (六)专利统计信息; 

  (七)科技厅部门预算、决算有关信息; 

  (八)科技厅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流程、期限以及相关政策、法规信息; 

  (九)科技奖励推荐、评审及授奖情况; 

  (十)以科技厅名义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的有关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科技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对外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科技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章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第十六条 公文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项的办理 

  依照《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发文处室提出公开方式意见,经保密审查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印发公文的电子版报送工作组办公室,工作组核对无误后,在公文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文书将公文电子版在科技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予以公布。需要尽快让社会周知的事项,可以及时公开。 

  第十七条 非公文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项的办理 

  经保密审查确认为可以主动公开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承办处室提出公开申请,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在科技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发布。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要突发性事件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及时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经保密审查确认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必须通过科技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开外,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还可以采取以下渠道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法规汇编或其他正式出版物;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二十条 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主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组负责科技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各处室和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受理、办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对直接收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申请的形式要件审查和流转。形式要件不完备的,告知申请人不完备的事项并退回申请人;形式要件完备的,受理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形式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转至相关处室办理。责任处室和单位应自申请人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受理之日计算,以下同)予以答复。 

  (一)属于承办处室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处室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报经工作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承办处室因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不属于或者部分属于承办处室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申请,承办处室应在收到流转申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退回工作组,并提出相关业务建议。工作组在收到有关处室退回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将该申请流转至其他相关处室,相关处室应按照本条工作流程,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三)承办处室办理依申请公开,必须按照《吉林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对办理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承办处室对办理依申请公开的有关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并将办理结果报工作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承办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和原则 

  (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者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二)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承办处室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三)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或相关信息不存在。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不重复答复。 

  (四)对于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等情况,承办处室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于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处室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承办处室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做适当归并处理。 

  (五)对于要求各处室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各处室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 

  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 

  尚未主动公开的,可建议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六)在受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按相关程序通过科技厅门户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 

  第二十五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收费标准参照吉省价收联〔2010〕38号文件执行。 

  (一)各处室依申请通过传真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通过电子邮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收取检索费;通过邮政手段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收取邮寄费,邮寄资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各处室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的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纳入科技厅财务预算管理,应于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3日内,将收入全额缴入厅财务。 

  (三)各处室应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工作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各处室直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参照本章有关条款办理,办理结果应报工作组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办公室会同驻厅监察室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以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及时通报情况。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违反两个《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作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两个《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法律、法规对事项的公开权限和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办公室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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